《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即将施行

扬州是与大运河同生共长的城市,大运河缔造了扬州历史上的数度繁盛,也给扬州留下了灿烂的文化、厚重的底蕴。4月27日,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暨实施动员会,公布了《条例》的主要立法过程、特色亮点等。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48 条,明确了“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定义,创设了保护名录制度,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全部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悉数加以保护。

发布会现场

数年磨砺

终为运河文化遗产立起“法律之盾”

千年古城扬州,与大运河血脉相连。2014年,扬州作为“申遗”牵头城市,推动中国大运河成功登陆《世界遗产名录》。几年前,中国大运河博物馆在大河之畔挺起了承载着历史厚重的身躯,标志着数度繁盛的历史将再度开出灿烂的文化之花。

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一部《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的诞生经过了两年调研和一年起草制定,凝聚了扬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大、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扬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方方面面的智慧。

《条例(草案)》由扬州市文广旅局起草、市司法局审查,并以扬州市政府的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2022年8月和2023年3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分别经过审议、征求意见、调研学习、协商、协同、预审。最终,2023年3月2日,扬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3月3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6月22日起正式施行。

兼容并蓄

对文化遗产“应保尽保”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六章、48 条,由总则、规划和保护、传承和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主要有明确适用范围,彰显丰富遗存、明确规划要求,健全保护制度、明确宣传推广要求,丰富传承和利用、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促进依法履职、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五个方面特色内容。

为了实现全面保护,《条例》还将与大运河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均纳入调整范围。

运河之畔的美景

相关物质文化遗产中有6个遗产河道、10个遗产点写进了《世界遗产名录》,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遗珠之憾”,如运河三湾、隋炀帝墓、仪扬河、仪征东门水门遗址等诸多历史遗存未能进入《世界遗产名录》。《条例》创设了保护名录制度,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全部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悉数加以保护。

除对已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严格保护,《条例》还创设了预先保护制度,对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疑似大运河文化遗产,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及时向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出预先保护通知、组织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等等,确保大运河文化遗产应保尽保。

运河之畔的美景

多措并举

让巍巍大河永焕生机

流淌千年的大运河,与其他文化遗产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活着的”遗产。在保护之上,传承和利用才能让大运河文化遗产永焕生机和活力。

鉴于2014年6月22日为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日,为了更好地传播运河故事、弘扬运河文化,《条例》将每年的 6 月 22 日确定为“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日”。

《条例》规定,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集中宣传;教育部门应当着力增强中小学生对大运河文化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大运河文化学术研究、保护等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宣传、展示、整理、研究等活动。

运河之畔的美景

扬州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探索中,与国内外运河城市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条例》鼓励和支持相关国际组织和平台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了推进文旅融合发展,《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推动大运河全域旅游规划建设,依托大运河文化旅游资源,整合相关水系以及沿线盐商、漕运、水工、园林、邮驿、码头、古渡、传统村落、独特物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资源,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过去,大运河奠定了扬州令人向往的历史地位。如今,扬州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一定会赋予大运河更加美好、更富活力的未来。